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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业务核保实务操作规程(24页).doc

第一节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及其他各类责任险。本操作规程如有未尽之处,在实际操作中以业务管理部发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与核风险有关的业务不适用于本规程。

第二节  公众责任险
一、主条款和附加险条款
(一)原则上各险种保险合同应使用公司在保监会报备的标准条款(包括附加/扩展条款)。如果确因业务特殊需要使用非标准条款,主险条款须先行报总公司精算部审批后,按保监会规定使用。
(二)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险条款的使用,应使用总公司制订下发的附加险条款。对于非标准条款的使用,原则上应首先对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可经总公司精算部和业务管理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公司的核保规定,设立相应的赔偿限额或免赔额。
根据附加条款的实质内容,附加条款共分为A、B、C、D四类(详见附件8),其中,A类条款可根据客户要求广泛使用,属于不限制使用的条款;B类条款均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谨慎使用的条款;C类条款必须在设定赔偿限额(必要的还需要单独设定免赔额)后方可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条款;D类条款必须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同意后方可使用,属于控制使用的条款。
B、C、D类条款的使用均要考虑对费率厘定的影响,如不能单独收费,则必须适当提高综合费率。  
二、核保要点
(一)赔偿限额
应分别在保险单上注明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二)免赔额
应设定每次事故免赔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一定金额为免赔额,根据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大小确定。
2.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免赔额,即规定免赔率。
3.上述二者合并适用,以高者为准。
(三)承保方式
公众责任保险是固定的事故发生制保单,不存在索赔发生制的公众责任保险保单,故公众责任险条款一定有关于索赔有效期限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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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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