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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商业车险单独核算管理办法(6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司管理需要,规范商业车险业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仅适用于《试点方案》所涉地区的机构。
第二章    核算原则
第三条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商业车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商业车险的经营损益,是指由商业车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收入或支出。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及分摊的投资收益等与本保险有关的收入或支出。
商业车险的专属资产,是指仅由商业车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包括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项、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预付赔款及无形资产等与本保险有关的资产。
商业车险的专属负债,是指仅由商业车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预收保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款项、应付工资和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交保险保障基金、应交救助基金及预计负债等与本保险有关的负债。
第四条采用和其他保险业务相同的会计政策,以准确为原则,科学、合理、公平地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要求评估商业车险的各项准备金。

第三章    核算要求
第六条商业车险须设定单独代码,在财务、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系统中实现商业车险的单独记录和处理。在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明细核算来准确反映商业车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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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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