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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8页).doc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救字〔20XX〕XX号)、《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村保险制度,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在全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新模式,开辟民生工程新渠道,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全市农村社会保障新体系。
二、保险内容和操作方式
 (一)保险内容
1. 被保险人:凡本市范围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住户均为被保险人。
2. 保险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保险期限一年。
3. 保险标的: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座落于乡村(社区)且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
(1)用芦席、秸杆、茅草、油毛毡、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或屋顶的简陋屋棚。
(2)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
(3)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4)室内的装潢和财产。
(5)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6)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
20XX年4月1日后,随着城市化发展,原来的村委会改成居委会或社区的,保险期限内已参保村民的房屋仍属保险标的范围。
 4.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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