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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11页).doc

为规范XX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XX省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在XX省开设的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以下概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支公司、营业部、其他营销服务部暂不纳入本实施办法。
二、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经营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二)具体标准
1、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责任人)、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统计联系人);明确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岗位和信息技术岗位。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应为正式员工,具备相关业务技能,能够满足公司统计或信息化日常工作需要。
2、规章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相关人员对规章制度掌握情况较好。
3、网络设备及机房。一是网络设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主干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原则上主干线路与备份线路应为不同运营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为软、硬件系统采用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二是办公设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配备充足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电子设备,保证业务、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三是机房建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单独的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分支机构若具有独立业务系统,其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B类安全标准;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C类安全标准;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和保证设备、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的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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