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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问与答(20页).doc

一、政策类
1.环境污染责任险保什么? 
答: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也负责赔偿。
2.为什么省、市环保部门要推广绿色保险?
答: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企业参加绿色保险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实施绿色保险,实现企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结合。
3.我国目前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为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国务院、各部委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第5条:“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等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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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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