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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3页).doc

电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目前,全省电梯总量已超过25万台,部分老旧电梯故障频发,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危及群众公共安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全省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行范围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责任主体应当是电梯产权人、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全省范围内的在用电梯和新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要加快推进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完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试点先行,选择电梯拥有量高、分布密集的城市率先试点,在此基础上,稳步在全省推开。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引入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和丰富承办经验的保险中介机构。省质监、保监部门以及保险中介机构要密切合作,按照广覆盖、低负担、高保障的思路,共同研究制定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和保险方案。通过公开招标,优化保险条款和承保方案,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服务优的保险公司承保,鼓励中标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实行全省统保。根据电梯层数、梯龄等安全状况以及住宅电梯、非住宅电梯的使用性质,实行不同费率、不同投保比例的差异化保险。积极推行与投保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探索建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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