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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支付用户盗刷险协议(5页).doc

投保须知
第一条本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用户首次绑卡成功后自动投保,投保成功后即时生效。
第二条保险期限满一年后,如果用户仍在正常使用XX支付提供的服务,则自动再次投保。
第三条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网络支付平台仅指XX支付,且承保仅限于使用XX支付提供的账户余额支付和快捷支付服务时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保险产品的适用条款:《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服务责任保险》,尤其是其中免除责任的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服务责任保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使用被保险人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因以下情形发生资金损失并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协议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被保险人运营的网络支付机构上开设账户的用户,因其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其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机构被盗转、盗用损失;
(2)不法分子通过盗取用户身份证、银行卡,或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数字证书等)等方式,在被保险人运营的网络支付机构注册、开通支付账户,造成用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机构被盗转、盗用导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自有资金或代管理资产的损失;
(三)索赔人(用户)的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四)索赔人(用户)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U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融机构在网络支付机构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任何损失,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索赔人(用户)已从其他渠道就其损失部分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的;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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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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