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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产险企业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7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凡以抵押、质押、保证中的一种或几种担保形式与金融机构订立中长期贷款合同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企业应偿还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以下简称贷款本息),到应偿还之日仍未足额偿还的,在被保险人向借款企业索偿并实现所有担保债权后,如所得价款(扣除实现所有担保债权费用和诉讼费用后),仍不足以偿还借款企业所欠贷款本息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不足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消或终止执行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理企业贷款业务;

(四)被保险人未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信调查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企业、贷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贷款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变更或另行达成协议的;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或质押物未转移占有的;

(七)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金额与贷款本息不对等或担保期限短于贷款期限;

(八)借款企业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九)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期间,借款企业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或者放弃担保的;

(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处置抵(质)押物或未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欠款催收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借款企业不还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企业不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与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十年。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息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1+贷款年利率*借款期限(月)/12]
具体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借款企业和担保人索偿并实现所有担保债权后,借款企业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一定比例。绝对免赔率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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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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