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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银人寿保单借款约定书(2页).pdf

保 单 号 码 
借款编号:
要   保   人
( 即借款人)
被 保 险 人
申 借 金 额 新台币    仟     佰     拾     万     仟元整
核 借 金 额 新台币
条码区请勿填写
已 借 金 额 新台币
累 计 金 额 新台币
本 公 司 填 写
付款方式:请择一 (电汇方式办理给付,安全又快速,请多加利用) 
电 汇
户名(要保人)【             】银行别【            】分行别【             】
帐号【                                 】( 请检附 存摺 封面 及要保人身分证 要保人身分证 影本 )
支 票 □领取取消划线支票□领取禁止背书转让支票□邮寄禁止背书转让支票
地 址
借款人已详细阅读本约定书背面 「保险单借款重要事项告知书」,并确实瞭解该告知书内容及办理保险单借款时借款人之相关权益及注意事项,兹以本保单之保单价值准备金及保单帐户价值范围内为质,向贵公司借款,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规定,另声明本约定书已由借款人及被保险人亲自签章确认 ,如有任何纠纷事故,概由借款人负一切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涉:
一、本借款期间自民国        年        月        日起至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消灭时为止,(借款人于
借款期间亦得随时清偿或部分清偿本借款之本息);本契约为年金保险者,则本借款期间至本契约消灭时或年金开始给付前为止。
二、借款利率按  贵公司订定之利率为准,签订本保单借款约定书时之年利率为     %,如遇法令或市场变动而有所调整时,  贵公司得自公布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调整之,并应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揭露。(依据财政部台财保字第 0900703884 号函办理)  
三、借款利息每满一个月付息一次,利息到期日应向  贵公司自行缴纳。逾期欠缴之利息每满一年经催告后仍未缴纳者,併入借款本金複利计算。 (依据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三字第 09600221780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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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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