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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业责任保险承保办法(5页).doc

一、宗旨
为配合国家整体经济政策,适应旅行业者需要,并保障赴外旅游民众之权益,特举办本保    险。
二、承保对象
凡经中央观光主管机关核淮注册发给执照并加入品保协会之旅行业者。
三、主契约条款承保范围
意外死亡或残废:
旅游团员于旅游期间内遭遇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旅游团员意外死亡」之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旅游团员因意外事故失踪,于户籍登记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寻获,或被保险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认为旅游团员极可能因本保险契约所约定之意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险契约之约定先行垫付死亡赔偿金。若旅游团员于日后发现生还时,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向死亡赔偿金之受领人取回垫付之死亡赔偿金。
旅游团员于旅游期间内遭遇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附表所列六级三十四项残废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金额予以赔偿。
旅游团员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残废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该项残废赔偿金之和,但以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旅游团员意外残废」之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废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废赔偿。
意外医疗费用:
旅游团员于旅游期间内遭遇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之意外事故所致之身体伤害,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合格的医院及诊所(依中华民国医疗法所设立,并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者,应以依医疗行为当地国法令有合格医师驻诊之医院或诊所为限)治疗者,本公司就所发生之必需且合        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赔偿。但每次伤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旅游团员意外医疗费用」之保险金额。
善后处理费用:
被保险人因旅游团员于旅游期间内因本保险契约第二条承保范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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