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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5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见费出单”)实施工作,完善“见费出单”相关标准和规定,提升车险服务质量,防范行业风险隐患,强化公司内控管理,根据XX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或批单。(包括批改加保车辆及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地区(不含XX)各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第二章  实施标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保费结算:
1、刷卡结算;
2、现金结算;
3、支票结算;
4、其他方式结算: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柜台转账等方式。
第五条  投保人在保险机构柜台或代理机构以刷卡方式结算保费时,应将保费划入保险机构指定账户(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和打印保单。
第六条  投保人在保险机构柜台或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结算保费时,保险机构柜台或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取保费后,由保险公司在系统进行收费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和打印保单。
第七条  投保人以支票方式结算保费时,保险机构须待该保费到达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由保险机构在系统进行收费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和打印保单。
第八条  投保人以其他方式结算保费时,保险公司待该保费到达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由保险机构在系统进行收费确认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和打印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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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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