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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细则(8页).doc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关于加大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X府办〔20XX〕XX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办发〔20XX〕XX号)精神,有效化解广大农户的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我市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特制定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水稻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
政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
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县(区)。
水稻种植保险实行全市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参保。
(二)参保方式。
水稻种植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参保,以县(区)农业局为投保人,以村为单位列明种植数量。
(三)经办机构的选择。
由省招标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为我市的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
(四)保险办法。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全市统一确定水稻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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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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