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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5页).doc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XX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函〔20XX〕XX号)有关精神,特制定《XX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 承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现场拍照和摄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
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承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桉树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视造林季节、树种和灾害种类等不同情况设定15天至3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工作。
第六条  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承保经办机构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XX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八条 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查勘定损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灾面积。有条件的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光谱仪或无人飞机拍摄等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承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灾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灾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承保经办机构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灾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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