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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案例汇编(27页).doc

无保险利益人投保合同案例
(案情): 
原告:陈娟英敬老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 
原告陈娟英敬老院诉称,原告职工胡海民于2005年10月15日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入院的100多位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期限从2005年10月16日起至2006年10月15日止,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105,715.73元,当时胡海民并未支付保险费,而是于2006年1月下旬利用取得原告用于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99,715.73元支票的机会将支票给被告以支付保险费,相应的保险合同和发票并未给原告。2006年春节后,原告通过银行对帐单发现该笔款项被支付给了被告,经查方得知了该保险事宜,原告立即报案并向保监会反映,保监会认为此合同成立,但投保人可以退保,原告即听信此言,在被告的要求下补交保险费6,000元后办理了退保手续,被告仅退还保险费20,390.10元。实际上,该份保险合同签订时,胡海民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未得到院内老年人的同意,甚至保险合同所附名单上有的老年人在签订合同时业已死亡或离院,原告投保并无保险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份保险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确认胡海名以原告名义与被告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费85,325.63元。 
(解析): 
原告工作人员胡海民持原告的印章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被告作为相对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胡海民具有代理权,故胡海民以原告名义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因原告认为胡海民未得到原告授权而无效。 
然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不仅约束投保人,也约束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法律设置该原则从相当程度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善良风俗,实为社会公益所追求,没有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将有害于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入院老年人向被告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先征得被保险人即入院老年人的同意即取得保险利益,并由该些老年人签署书面的同意书并指定受益人,而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的被告,理应更加知晓该项原则,被告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同意应负有核实义务,该项核实的义务并不仅仅用以保障被告的权利,也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投保人的利益。 
由于原告投保时并未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被告也未履行核实义务,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保险合同无效,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保险费。 
(判决结果): 
一、原告陈娟英敬老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娟英敬老院保险费人民币85,325.63元。

北京宝马领上海牌照 保险公司拒绝承保
郭先生买的一辆宝马小轿车在北京一家保险公司上了保险。10月30日,郭先生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要求与郭先生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退还保险费。据保险公司称,事情的起因是郭先生的宝马车上了一个上海牌照。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诉称,2005年9月21日,被告郭先生购买的一辆进口宝马小轿车作为保险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时,投保人并未告知被告为上述车辆申领了沪AY8108(临)移动号牌,也未告知该移动号牌的有效期限为15日,更未告知上述移动号牌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原告方只知被告上述车辆没有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未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未上路行驶。
其后,原告方向郭先生出具了保险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根据交易习惯在保险单中车辆号牌一栏内记载为该车发动机号的后7位数。
 保险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告知原告方他为何长期不能或不愿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申领正式号牌、行驶证的事由。在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前,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多次驾驶在移动号牌过期、未经过安全检验的保险车辆上路行驶,加大了保险风险,违反了《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等义务,故原告方起诉要求解除与郭先生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被告已交纳的保险费,不承担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
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胜诉
中国法院网讯   司机王祖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尽管他为车辆进行了投保,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今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投保司机王祖丰的诉讼请求。
2005 年9月22日,原告王祖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丰县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王祖丰为其机动半挂大货车进行投保,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2005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6年9月22日24时止。双方当事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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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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