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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规读本(368页).rar

第一部分综合篇1
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7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0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5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28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140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148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153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56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58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6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167
厦门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办法176
第二部分财产险篇178
目录178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79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186
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190
《厦门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及《“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中人工收费确认操作流程》有关规定192
《厦门市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及《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中人工收费确认操作流程》有关规定197
建立防灾防损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202
厦门市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204
厦门市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测评制度(试行)208
第三部分人身险篇213
目录213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23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30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38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4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255
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257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259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261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63
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266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268
厦门地区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标准指引271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77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279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失效保单管理的通知281
第四部分保险中介篇283
目录28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84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99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314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28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332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343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347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351
厦门保险业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实施方案353
厦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357
厦门市保险销售人员不良从业行为登记管理制度(试行)361
关于完善保险营销持证上岗制度和系统管控工作的通知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
第一部分综合篇
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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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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