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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3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的各类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证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固定,受严谨、专业的操作规程约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执业资质的雇员,不包括临时工和见习、实习人员。
被保证人姓名、所从事或担任的工作岗位、职务应在投保时提供,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或担任保险单载明的岗位或职务时,单独或与他人共谋采取欺诈和不诚实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证人不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所要求的执业资质;
(二)被保证人从事的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与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不符;
(三)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中断、失效或无效;
(四)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册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的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证人向被保险人借贷;
(三)与被保证人无关的外来盗窃;
(四)与被保证人的欺诈和不诚实行为无关的盘点、结算、兑账不符;
(五)被保证人与其从事的岗位或担任的职务无关的行为;
(六)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扣减被保证人薪酬。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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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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