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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统计信息交流工作管理规定(3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会员公司及时掌握全区保险市场业务发展情况,加强各会员公司统计信息的报送管理,统一统计口径,规范填报内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为会员公司经营决策分析提供更有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统计信息交流分为财产险统计信息交流和人身险统计信息交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统计信息是指各会员公司从财务系统中获取的业务数据报表、经营情况分析及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对涉及保险行业机密和各会员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两会成立产、寿险同业统计信息交流工作组。由两会秘书处牵头,各产、寿险会员公司负责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两会秘书处负责联络管理及统计信息的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各会员公司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按时按要求上报本公司的统计信息。在统计过程中需要各会员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的,各公司应积极协调,协助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交流分为通讯交流和会议交流两种方式。通讯交流频次为每月一次;会议交流可视工作需要,经由各会员公司提议召开,原则上每年度应召开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召开工作交流会时,可邀请各会员公司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八条    通讯交流:
(一)    产、寿险会员公司分别于每月1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一月度的统计信息以电子版方式报送至两会秘书处,并确保业务统计报表等统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各会员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必须经过部门领导复核、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确认;
(二)    2个工作日内,两会秘书处需对各会员公司报送的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有误或疑问之处,应立即与会员公司沟通,纠正错误数据;对核对无误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发送回各会员公司。
第九条    各会员公司收到汇总的统计信息后,应妥善保管存档和使用。两会秘书处不再向各会员公司其他部门公布统计信息。
第十条    两会秘书处应与各会员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双方应加强交流与相互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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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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