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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理赔法律实务(96页)PPT.rar

货物运输理赔法律实务(96页)PPT

目    录
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
中篇 理赔案件诉讼实务 
下篇 案例汇编 
快递行业特点
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
第一章 快递的法律关系剖析第二章 货物运输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寄件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第三章 快件理赔过程中的归责处理
第一节 遗失件归责等级
第二节 毁损件归责
第三节 逾限件归责第四章 格式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一节 运单格式化条款约定
第二节 公司主要格式化条款的理解
第三节 针对月结客户的格式化条款保护第五章 快件遗失毁损后的赔偿
第一节 联运及赔偿主体
第二节 快件遗失毁损的法律后果判定
快递行业特点
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
关键点:
整体法律关系:《合同法》之“货物运输”合同  VS “邮政法律关系” ?
主法律关系: 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即收件公司)----托运人
派件员vs 客户前台 = 快递公司 vs 托运人 (表见代理关系)
快件承运所涉及到的合同关系
第二章 货物运输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寄件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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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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