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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附约(1页).doc

(一).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废保险金
3.意外失能保险金
4.特定意外加倍给付保险金
5.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6.伤害手术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
附约之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年龄为16~60岁,且于主契约有效期间内,续保期限最长至年龄届满65岁后之第一个主契约周年日零时止。
(三).保额:
1.最低投保金额50万元,最高投保金额年收入的三倍且不得超过400万元。
2.与平安意外附约(K)、平安意外伤害321(3%)累计最高2000万。
3.与「纯意外伤害给付型」附约于换算日额后,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即P(Q)+C (D)+6+R+E+$+L≦2000元
(四).附加于主约之规定:
1.凡投保本公司寿险主契约之被保险人,除另有规定外,本人皆得附加。
2.本附约($保险金额×2%)与意外伤害失能二者累计不得超过8万元。且不得超过投保前12个月平均工作报酬之70%。
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及家庭主妇附加保险金额最高100万。
(五).危险职业不受理规定:
1.采石、采矿、拆船、爆破、矿、煤坑坑内工作者。
2.火药、火柴、爆竹制造工作者。
3.渔船船上工作者、渔民。
4.高压电外线架设及修护。
5.瓦斯制造及改装工作者。
6.农药制造工作者。
7.具有爆发危险性之化学制品制造或同一屋顶下火柴制造工作者。(非同一屋顶下火柴棒加工者除外)
8.台湾地区伤害保险个人职业分类表之「拒保」或「适用特别费率」类。
(六).一般拒保规定:
1.身体缺陷、弱体、血压、心脏异常者,由公司核保后决定。
2.被保险人如有现症或投保前五年内有既往症(包括病态体、发育不良、四肢、眼、耳、鼻、语言机能障碍等),曾经一星期以上住院治疗者,由公司核保后决定。
(七).其他:
(1).告知职业类别:按职业类别第一至第六类承保;从事两项以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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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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