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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承保政策(8页).doc

第一章  总则
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工程险类业务都须提交总公司核保:
(一)超出分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
(二)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
(三)需增加附加自留额的业务;
(四)临分分入或分出业务;
(五)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六)涉及拆分危险单位的项目;
(七)谨慎业务中标*的业务。
二、异地业务应同时结合标的所在地分公司的承保政策考虑,按照承保政策较严格的执行。
三、应严格执行公司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规章,其中,行业协会纯风险损失率规定的道路工程、铁路工程、高速铁路、地铁工程、跨海大桥等应使用专用的条款和费率规章;
四、禁止承保受联合国制裁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业务。
 
 第二章 工程险承保政策
一、禁止承保的工程项目
(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资质等级的项目;
(二)未经报批的违规施工项目;
(三)中国大陆境外且无中国利益的项目;
(四)承保海底电缆、光缆或管道的铺设工程;
(五)单独承保爆破工程或者拆除工程;
(六)航空航天相关建造工程、海上钻井平台和船舶建造工程等应由其它险种承保的标的;
(七)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附加预期利润损失险(ALOP)或开工延迟保险(DSU);
(八)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保证期保函、十年责任保证期保险等一切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九)单独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
(十)单独承保施工机具保险的业务;
(十一)单独承保试车期风险的业务;
(十二)包含试车期的二手设备安装工程业务;
(十三)扩展战争、叛变、民间骚动、叛乱、革命、军事或篡夺权力、戒严状态、放射性污染、石棉责任的业务;
(十四)单独承保自然灾害的业务;
(十五)由于恶性竞争的原因导致项目的最终承保条件低于风险成本的项目。
二、谨慎承保的工程项目
不在禁止承保业务范围之内的以下项目,应进行充分详细的风险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和自留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承保:
(一)丘陵地区、山区、喀斯特地貌等地区或台风、暴雨、洪水多发地区以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桥梁(涉水工程[注1]或隧道工程[注2]保额超过工程总保额的20%的业务需逐单上报总公司);
*(二)水电站、核电站、单台机组容量在200MW以上的联合循环电厂、单台机组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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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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