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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31页).doc

第一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一、产品销售业务推广的合规法律问题 
 
1关于某单位团体保险协议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一团体保险业务的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参加了一家全国性集团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招标,招标单位提出了签订团体补充保险协议以及约定红利给付有关问题的条款。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关于以协议书形式签订保险合同的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规定:“(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分红利率的规定: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法规参考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2关于《旅行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为管理旅行险业务草拟了一份文件,公司法律部门对该文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保险公司不能更改已经向保监会报备的险种名称。 
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此外,保监会对产品名称的构成和表述有严格的规定。该草拟文件将公司已经报备的几种条款重新划分和命名,并在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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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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