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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规范自律公约(5页).doc

为配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倡导合规经营、良性竞争的市场理念,确保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秩序,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自律规章
第一条 
凡在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示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保险责任。

1、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保监局关于实施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交强险实务流程等法律法规,经营交强险。承保交强险时,必须以车险信息平台的赔案数据为依据,严格贯彻费率浮动政策。
2、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车船税代收缴工作。
4、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不得超过标准费率的30%。
5、各型车辆的承保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分类规定》(见附件)执行,不得下降风险档次,不按使用性质变相降低费率。
6、不得签发“鸳鸯保单”和“鸳鸯保费发票”。
第二条 
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法定说明、投保提示,并做好说明、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杜绝不实宣传。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必须与机动车直接相关,且财务支付手续符合规定。不得以向被保险人赠送其它保险产品或提供、赠送与机动车使用无关的“增值”服务的方式变相返还、降低车险费率。
第三条 规范机动车险中介业务,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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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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