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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11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内蒙古保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文件)及内蒙古保监局的相关规定,经各财产保险公司协商,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规  则
第二条  全区各公司要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
(一)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规定标准,不得突破4%。机动车商业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或佣金支付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
(二)代理手续费的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向没有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在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凭证后应附支付明细,明确代理手续费与相关保险费的对应关系。
(三)严禁以费用补贴、奖励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严禁以批单退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五)严禁以冲减保险费、坐扣保险费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六)严格执行保险费和手续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
第三条  全区实行统一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指导价格(见附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涉及到机动车种类划分和使用性质的确定,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中相关规定执行。承保车辆的座位、吨位、使用性质以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为准。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另有说明的除外)。
(一)交强险业务。承保交强险按照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及费率浮动的相关规定执行。新购车辆和以前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承保时执行标准保险费,不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须在保险单“特别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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