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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保险行业使用商业车险理赔信息互查平台规范个人车险承保的自律公约(9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加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使用商业车险理赔信息互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各会员公司间的理赔信息互查共享,规范个人商业车险承保业务,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个人机动车商业车险业务(含电销业务,不含摩托车、拖拉机业务)均适用本公约。个人车险业务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自然人的机动车商业车险业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党政机关的除外)以及使用家用车、个人营业用车、个人非营业用车费率的业务。
    所有属上述情况的车辆业务(不含距初次登记日期10个月(不含)以内的新车业务以及一次性出具多年保单的贷款车辆业务)承保时均应通过平台查询上年保单出险记录。
第三条  本公约中的“上年出险立案记录”是指将要承保车辆的上张保单的出险立案记录。上张保单若不足一年期的,还应向前追溯直至满一年。涉及多张保单的,需合计多张保单项下出险立案记录。承保车辆上年脱保累计超过2个月(不含)的,相应险种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本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的上年出险1-2次的费率系数。
例如:某车投保情况如图:
 
D公司于2009.3.1拟承保的2009.3.31到期的个人车,查询区间应为2008.4.1-2009.3.31,应分别向A公司查询2008.4.1-2008.6.30、向B公司查询2008.7.1-2008.9.30、向C公司查询2008.10.1-2009.3.31期间的出险立案记录。
第四条 出险立案次数是上年保险车辆在各会员公司系统中商业车险已出险且立案的次数(已决次数与未决次数之和),但是标的车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险分几次立案的案件应视为一次出险。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不得将承保过程中收集到的客户出险信息向第三方泄漏。
第二章 平台使用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必须定期将出险立案次数大于等于3次的保单信息、车辆信息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涉及的第三者车辆车牌号、出险时间等信息上传至“平台”,具体要求以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提取<商业车险信息系统>数据的函》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统筹安排人员严格按照《机动车辆商业车险理赔信息互查平台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平台”查询及信息回复工作,确保回复及查询即时、准确。
超过平台设定时限未回复的,平台将自动向查询公司回复被查询车辆无出险记录的回复单。自动回复与人工回复具有相同效力,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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