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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5页).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保监发[2006]70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各寿险公司共同协商,签订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委托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严禁各保险公司以协管员或其它任何方式在非本公司代理网点销售保险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代理网点设立银保专管员,其主要职责是银行代理网点的管理、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严禁保险公司通过专管员在银行网点直接招揽客户进行销售。 
第四条  银行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私下以现金或其它方式支付代理机构及其经办人任何奖励或其他利益。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它利益。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给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手续费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额度,并统一进入大账。各险种手续费
率支付的最高上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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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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