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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76页).ppt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目     录一、暂保合同问题二、说明义务履行三、责任保险问题四、不可抗辩条款五、司法解释的其他问题壹、暂保合同问题
一、提出问题:保单签发前发生事故是否应当赔付?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三、国外对这一问题的做法四、我国目前的做法五、中保协拟推行的临时保障六、司法解释的规定及问题壹、暂保合同问题
一、提出问题:保单签发前发生事故是否应当赔付?
(一)案例:广州信诚案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黄女士对“信诚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首期保险费11944元。
10月17日下午完成体检。
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身亡。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作出决定,因谢某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费18.7元。
(二)本案反映的问题: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1、一审法院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2、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未成立,更未生效。
3、从正式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理论来看,保险合同确实没有成立,甚至还有反要约之嫌。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合同并未成立。 
(三)真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吗?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理论如此明确,为何两审法院对此意见迥异?
2、是不是我们缺乏一种制度?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只有一个:体检虽然完成,但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一)履行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
1、保险费交付的性质,原本为履行合同之行为(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与买卖合同一方交付金钱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没有什么区别。事实上支付保险费就是购买一种保险产品。交付保险费本质上是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从普通合同法的角度看,履行义务应该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因此,保险费的支付也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 )。
2、在今天的人身保险实务中,交付保险费已经转变为保险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许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未交保费,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在签发保单之前预收保险费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中外皆然。(有些学者将款项称为“预收款”)
3、预付保险费的性质由履行行为变为保险生效的要件,原本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作出的行为,现在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前作出了。
这导致许多法官会认为:被保险人的履行行为提前了,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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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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