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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重汽集团营业用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专用条款(7页).pdf

总则     
第一条  凡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为“购车贷款合同”),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营业用车辆(以下简称“被保险车辆”),贷款期限为两年以内(含两年),且贷款购车首期付款不低于购车款总额的40%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二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一条中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本合同的保险人特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以投保人为购车贷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担保的,本合同不生效。 
被保险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必须是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第四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购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该
合同项下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与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但该利息计算不超过三个月,下同)的,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与实现抵(质)押权后所获金额的差额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所购被保险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争议,导致投保人未履行购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购车贷款合同或购车担保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4、保证人担保时无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有效证明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效声明; 
5、抵(质)押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假材料,购车手续不全或发生虚假购车、一车多贷、挪用贷款、骗贷套贷、恶意拖欠及其他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四)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出售、拍卖、转让、办理再抵(质)押; 
(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 
(三)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原因等不可抗力。 
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 购车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三)违反本条款总则列明的条件而发生的贷款;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汽车贷款管理的法律、行政规章和规定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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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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