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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资信保(B)—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条款(3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拥有国内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国内应收账款债权:指卖方或出租方在正常业务情形下,依据国内购销合同或国内租赁合同提供商品后,以其名义开立发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所产生的合法且无争议的应收账款。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国内应收账款债权项下,买方或承租方在追溯期及保险期间内如连续若干期(以下简称违约期,并在保险单载明)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账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买方或承租方应付但未付给被保险人的各期应收账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收账款被依法认定无效; 
(二)买方或承租方拒收商品、取消购销合同或租赁合同; 
(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 
第五条 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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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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