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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课程精解(72页).doc

    第一章 保险经纪人概述
  第一节 保险经纪人
  一、经纪人
  (一)经纪人的概念
  经纪行为是一种既可属于商法又可属于民法的法律行为。
  经纪业就是从中介绍他人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
  经纪人是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经纪人的种类
  经纪人按照是否与一定的交易所相联系,活动行为的对象是否为商事,是否与买卖方直接接触,以及经纪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三)经纪人的性质
  经纪人与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人都属于中介人。
  批发商和零售商又称为经销商,经纪人和代理人又称为居间人。
  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受托人的名义为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经纪活动具有非连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代理人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的人。代理活动具有连续性、公开性的特点。
  二、保险经纪人及其法律定位
  保险市场包括买方、卖方和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亦称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一) 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权利:1、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2、拥有保单
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义务:1、提供保险信息,促成订立保险合同;2、监督保险合同履行;3、协助索赔;4、损害赔偿责任。
  (二) 保险经纪人的合同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
  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行为;保险经纪人在接受投保人为其寻找保险人的委托时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为居间合同。
  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保险委托合同是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委托合同具有代理性和介入性的特点。
  3、咨询合同,是就特定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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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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