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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2页).doc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在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具有厉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可帮助保险理赔人员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可避免被保险人借用保险进行赌博行为;可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的例外;定值保险的例外;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追偿原则。
二、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1、文义解释的原则: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意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我国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之一: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通常应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语法意义解释;有争议的,以权威性的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之二: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的原则: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具体做法是: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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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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