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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介绍(20页).PPT

简介
《第4号准则》的出台背景
《第4号准则》的概覧
保险合同的定义
对中国保险公司的影响
《第4号准则》的出台背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衡量”规定金融工具需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基础
计算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所遇到的困难
没有活跃的市场,难以取得客观的定价
准备金的计算一般存在着主观性
委员会须就准备金计算方法和风险贴现率的基础作进一步的研究
欧盟上市企业在2005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为了充份解决以上问题委员会决定将整个保险项目分拆为两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一期和第二期
于二零零四年三月新近发布的《第4号准则》即是第一期工作的成果。 《第4号准则》将适用于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年度的《报告准则》报告内
第一期: 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只作出少量的改善,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详尽的要求
第二期: 全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合同的价值
《第4号准则》的概覧
《第4号准则》的概覧
定义保险合同,界定和金融工具的分别
符合《第4号准则》的保险合同仍将受现有的会计政策规管
任何会计政策的变动必须能提高其财务报表的相关性或可靠性
不允许计提理赔均等化准备 (Equalization reserve) 和巨灾赔款准备 (Catastrophe reserve)
需将部份保险合同的储蓄成分和保险成分分拆 (Unbundling)
负债充足率测试 (Liability Adequacy Test)
更详尽的信息披露
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定义
一方 (保险公司) 接受来自另一方 (投保人) 的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如果指定不确定的未来事故 (承保事故) 对投保人或其它受益人造成不利的影响,保险公司同意向投保人或其它受益人作出赔偿
根据《第4号准则》,“保险合同”的定义是:
重大保险风险
应评估每份合同保险风险的重大程度
如在任何涉及实质商业成分的情况 下,承保事故使承保人作出重大“额外”理赔,保险风险可视为重大
即使承保事故不大可能发生或者预期的额外理赔或只占整张保单所有预期现金流现值的很小比例,有关保险风险也可视为重大
在判定保险合同的重大性时,《第4号准则》并没有提出量化的指引。公司需自行制定量化指引
“保险风险” 和 “财务风险” 的区别
“财务风险”的定义
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费率指数、信贷评级、信贷指数及其它可变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在未来可能出现变化的风险
“保险风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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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11-01-26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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