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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暂行办法(7页).doc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厅、财政厅、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补充规定》(宁教函〔2009〕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XX教育厅教育装备和校园风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教育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制定全区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纠正风险规避和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做好与保险监督、工商、税务、新闻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配合等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教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要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和相关部门及学校校长的配合,把当地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出成绩。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
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系统一项全新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各校要坚持“积极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不得违规代理代办,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确保我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将于适当时候对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目标要求
(一)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人员配备到位、保障措施落实。
(二)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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