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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产物个人伤害保险核保手册(10页).pdf

目录  
壹、前言……………………P3      
贰、法令遵循………………………P4      
参、承保对象、方式及承保范围………………P5      
肆、业务评估流程………………P6  
伍、核保权限………………P7
陆、其它注意事项……………………P8
柒、核保程序遵循及监督………………P10
壹、前言:
一、PA 之单一危险单位定义 : :      
PA 之单一危险单位乃是承担PA 风险的基本单位,系指单一PA 保险事故所可能影响之单一 PA保单最大损失范围 。      
二、PA 之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      
以个人或同一公司团体之累积承保金额视为单一危险单位 。      
三、PA 之风险承担能力:      
依各保险商品部个案净自留限额管理办法。      
四、PA 之最大合理损失预估:      
因保险标的为人身生命,与一般财产保险及责任风险不同,其死亡所致之损失仅止一次而且必为全部损失,故最大合理损失为单一危险累积承保金额。      
五、PA 之承接态度: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意外事故已名列国人十大死因之一,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大小事故及随手可得之保险信息 ,买个意外险将风险转嫁至保险公司上,已是极为便利且稀松平常的避险方式,再者由于保险诈欺事件频传,如何做好核保把关已是本公司相当正视之课题,因此无论在同险累计之限制上、黑名单资料之建置及业务人员亲访回报等都有相当程度之琢磨,同时亦秉持核保利润优先之考虑,承接所有可能之优质业务,为公司创造最大利润。   
六、PA 之承保容量:      
依再保合约。      
七、业务经营范围: 
险种----- 伤害险、旅平险;地理区域-----世界各地。
贰、法令遵循:   
一、保险法第131条:伤害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      
前项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所致者。      
二、保险法第 132 条:伤害保险契约,除记载第五十五条规定事项外,并应载明左列事项:被保险人之姓名、年龄、住所及与要保人之关系。      
受益人之姓名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或确定受益人之方法。      
请求保险金额之事故及时期。      
三、保险法第 133 条: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因犯罪行为,所致伤害、残废或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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