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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7页).doc

一、主  险  条  款
总则
第一条  为向XX省辖区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险保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含实习实训)活动或由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被保险人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和不当的;
(三)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实训、劳动、体育运动等超出学生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
(四)被保险人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部门相关规定或标准的;
(五)被保险人的场地、房屋和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六)被保险人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教育不够、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的;
(七)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水电气、设施设备等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和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的;
(八)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师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传染性病源,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力和不当而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文体用品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部门相关规定或标准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十)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三)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措施不力和不当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中,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已履行相应职责但行为不力和不当,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三)学生自杀、自伤;
(四)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五)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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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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