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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产险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6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为保障家政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凡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致使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残疾或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并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致使雇主或其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雇主的家庭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人民币,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第七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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