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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2页).doc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抗御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能力,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96号令)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XX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雇主)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0号)的文件规定,购买经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商业保险。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责任保险。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国家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储存额: 
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金额不低于30万元; 
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金额不低于150万元; 
特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缴纳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在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主承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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