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会员中心付费方式入会指南

保险专业资源下载网站

0755-21659566
上传资料 在线充值

当前位置:首页 > 两核实务 > 实务基础 > 正文

无锡中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观点(8页).pdf

当前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且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下, 省高院已组织省内各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保险法研讨工作,并召开了多次保险法研讨会,但至今尚未有规范性的文件出台。
下面我就江苏省内在研讨过程中已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作一下明确, 为各基层法院及保险公司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免责条款的范围 
免责条款不仅限于格式保险条款中列于“除外责任”专章下的条款, 也应包括分散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但是对于认定免责条款“度”的把握上,全省法院仍有分歧,也就是说那些散落于保险条款中的有一定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特点的保险条款是否属保险法上所指的免责条款,例如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等,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对此大家仍有争议。但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确定不宜过于扩大。 
二、保单记载的与保险条款存在抵触的事项或者限制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权利、限缩保
险人义务的“特别声明”或“特别约定”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效力 
出具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正常情况下,保单所记载的内容应当踏实地
反映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协商一致的条款, 有的保险人在制式的保单中未经投保人允许直接依据其所谓的行业惯例加入与保险条款相悖的内容,而后又以投保人在接受保单后 48 小时未提出异议为由,将该部分特别约定的内容直接纳入保险合同中,从而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 因此, 除非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特别声明”或“特别约定”征得了投保人的同意,否则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三、车损险条款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依据保险法理,当被保险人有过错时,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范围内保险人相应免责;被
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当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设定“零责任,零赔付”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下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行业管理规范冲突。保险公司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既不符合缔约目的, 也有违公平原则。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在合同条款中设定有关“零责任,零赔付”的内容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主要权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四、商业三责险条款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何理解 
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 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
任比例略高于其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因此大家才对按这一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还是按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产生困惑,对该条款应理解为“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即按机动车驾驶

你可能正需要这些

立即下载 收藏

如何才能下载资料?

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10-08-26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文件大小:141KB
  • 下载次数:0
  • 文件格式:PDF
  • 所需圈币:4
  • 收藏次数:0次
分享到:
新手入门
入会指南 付费方式 新手帮助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联系QQ:564358161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客服热线:13049846002

圈中人客服电话

0755-21659566

周一至周五(9:00-18:00)

Copyright © 2009-2026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网站建设:自己人

您是否真的需要安全退出?

确认退出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