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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友联产物陆上货物运送保险条款(甲)(5页).pdf

第 一 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物为启运而离开本保单所记载启运地之仓库或储存所之时间开
始,经通常之运送路程,以迄运抵保险单载明之目的地交付予收货人时为止 
第 二 条:承保范围 
本保险对保险标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负赔偿责任,但下列第三条所列事项
除外 
第 三 条:除外事项圈 
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3.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包装或配置之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 由于货物装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暇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7. 由于运送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纠纷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8. 由于战争、内战、革命、叛乱、罢工、暴动、民众骚扰或类似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
费用。 
9.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所致之毁损灭失责任或费用:  
(1) 任何核子燃料、核子废料或核子燃料燃烧所生之电离辐射或辐射污染。  
(2) 任何核子设施、反应器或其它核子装置或其核组件之辐射、有毒、爆炸或其它为 
     害污染物质。  
(3)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融合或其它类似反应,辐射力或辐射物质之战争武器。  
 第 四 条:告知义务 
要保人于订立契约时,若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
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险
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第 五 条:求偿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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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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