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会员中心付费方式入会指南

保险专业资源下载网站

0755-21659566
上传资料 在线充值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及精算 > 保险教学讲义 > 正文

保险法学 第十六章-第十九章(44页).doc

第十六章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在经营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保证保险公司从事正常的保险业务不可缺少的,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的重要对象。圈中人保险网—中国最大的保险专业资源仓库
第一节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法定的业务经营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③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保险和分人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
  一般地说,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经营范围都在法律上加以适当限制。限制规则通常为分业经营主义、禁止兼业主义和保险专营主义三大规则。

  一、保险分业经营规则

  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以经营财产保险为限,人身保险业以经营人身保险为限。同一保险人只能经营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一种业务,而不得既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

  实行分业经营原则的理由:①由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所决定的。财产险的标的是物,人身险的标的是人;财产险比人身险的期限要短;财产的风险相对较大。②由经营技术方面的原因决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性质不同,在承保的手续、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保险金的赔付办法等方面截然不同。若同一保险人兼营两者,则难免顾此失彼,两俱无成。③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若同一保险机构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其业务势必过分庞杂,资金方面势必难以应付裕如,其偿付能力将因之减弱,影响投保人之权益及社会公益;而且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如果与财产保险兼营, 则不免有移此之储蓄,充彼之赔偿之弊。

你可能正需要这些

立即下载 收藏

如何才能下载资料?

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10-07-29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文件大小:167KB
  • 下载次数:0
  • 文件格式:DOC
  • 所需圈币:5
  • 收藏次数:0次
分享到:
新手入门
入会指南 付费方式 新手帮助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联系QQ:564358161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客服热线:13049846002

圈中人客服电话

0755-21659566

周一至周五(9:00-18:00)

Copyright © 2009-2026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网站建设:自己人

您是否真的需要安全退出?

确认退出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