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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行业管理指引(18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推进全省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行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管理),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促进保险公司与医院互利合作,加强对医疗行为、医疗检查和用药的保险成本控制,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XX省内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和实施本地区定点医院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定点医院,是指经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行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选择确定,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商业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定点医院不包括其外设分院、外设门诊、合作医院、合资医院及设在该院的康复病房等。
第四条 各市协会应立足于维护行业合法利益、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将定点医院管理作为服务会员单位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实施定点医院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市协会会员单位应将定点医院管理作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业平台,积极配合协会做好定点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定点医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多方共赢原则。建立医院、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患者三方共赢的管理机制,注意协调三方利益关系,建立健康、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注重从本地区医疗市场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论证可行性,确保定点医院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精细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合作分工与责任,研究探索建立专门信息系统,增强定点医院管理的精细化和执行力。
第七条 各地区定点医院管理工作应按以下几个步骤实施:
(一)市场调研和分析可行性;
(二)建立组织架构;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四)选定定点医院;
(五)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章  可行性分析
第八条 各市协会应结合本地区医疗保险市场和医保合作实际,组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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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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