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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8页).doc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区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精神,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虚挂应收保费等违规行为,提高财产险公司保费充足率,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一、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非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约束各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经营行为,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保障非车险市场平稳运行,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三)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定义
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是指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或分期付款保费首期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批单)。
三、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步骤
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制度实施对保险机构服务产生影响,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险种分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即对所有非车险业务分为系统控制“见费出单”、限定条件“见费出单”和暂时不适合“见费出单”三种类型。一是对条件成熟简单易行的险种实行系统控制“见费出单”;二是对比较复杂的险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实行限定条件“见费出单”;三是对暂不适合“见费出单”的业务,严格控制保费结算周期,防止产生虚假应收。 
四、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范围
(一)实施“见费出单”的业务险种及范围
1、单笔签单保费在5万元(含)以下的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责任险、保证险、健康险、农业保险及信用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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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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