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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办法(8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保障保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纳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即除车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包含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实现责任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农险四个险种的“见费出单”。其余险种应通过“人工控制”或“系统控制”的方式,试行“见费出单”。
2010年7月1日起,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
第六条  独家承保或共保大项目可实行分期缴费“见费出单”。
单笔保费30万元以上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首期保费到账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后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
第七条  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省内、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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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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