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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执业风险回避

孙可超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律师界,对于律师执业存在风险的问题都已达成共识,律师执业风险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律师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疾患。如何正确认识与解决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已是迫在眉睫。本文旨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结合当前我国律师业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一系列较为切实、可行的律师执业风险回避方案。
多年以来,无论是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各地方律师协会还是司法部的有关领导都在积极呼吁: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律师执业风险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提高执业律师地位、转变司法人员观念、完善相关立法固然是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风险的办法;但这需要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才能够实现,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规定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结合当前我国律师执业过程中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一套现实、可行的律师执业风险回避方案。
一、当前中国律师业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人身风险
所谓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人身风险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
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知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而向司法机关做虚假证明使犯罪人的罪行不被发现、追诉,从而触犯《刑法》第310条规定,构成包庇罪。
3、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除上述三种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以外,还有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造成在押人员逃跑、律师被刑事案件当事人打击报复等等也属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人身风险范畴。但由于此类案件较少,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在此不予详述。
(二)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
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
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
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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