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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一部分 渔业互保简介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起源、现状和发展前景 保险制度起源于“互助”理念。 互助保险,是一种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个人或团体,采取合作互助的组织形式,满足所有成员对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险形式。互助保险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一般以互助协会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参加互助保险的个人或团体以缴纳会费的形式聚集基金,用于发生风险损失后的经济补偿。 目前我国主要有交通运输业、职工互助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渔业等行业组织开展的互助保险等形式,如渔业互保就属于渔业行业内的一种互助保险形式。互助保险带有群众性、互济性、公益性、灵活性和管理民主性的特征,有助于强化自保意识,有利于社会稳定。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所有渔业经营者面临的风险,由于渔业生产投入成本大、风险高,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个别渔业经营者无法承受的。因此渔业经营者需要组织起来,将个别渔业经营者无法承受的大的经济损失,转化为许许多多能够承受的小的支出(互保费),由大家共同来承受,做到“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这就是渔业互助保险。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起源 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是日本。日本的渔船保险制度是“国会立法、国库补贴、政府指导、民间运作”的互助保险模式,是世界上开展的最早,体制、机制最完善,最成功的模式。 日本作为一个岛国,海洋捕捞业比较发达,对机帆的改进始于20世纪初期,伴随着航海捕捞半径的扩大、海难事故也频频发生,这时的海难救济、抚恤工作主要是由渔船民间团体来承担。但民间的力量有限,大的海难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抚恤,商业保险公司又没有适合中小渔船购买的保险产品,渔民对改革渔船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尝试着由民间承办、独立运行。到1932年渔船保险民间承办事业就纳入政府的经费预算。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1937年国会颁布了《渔船保险法》,依据该法日本的渔船实行互助保险,由渔船保险中央会承担,政府对渔船保险中央会进行再保险,并对渔船保险中央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 到了1952年,国会颁布《渔船损害补偿法》,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全面支持渔船保险事业,渔船保险中央会全面领导全国业务,引入义务入保制度。此后《渔船损害补偿法》又几经修改,进一步推动、强化渔船保险制度和渔船保险中央会的服务功能。日本政府还在农林水产省水产厅渔政局长期设置渔业保险课,负责指导渔船保险事业和渔业共济事业。 (二)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是在借鉴了交通运输业的船东互保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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