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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中国)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附加险条款中英文对照版(41页).pdf

民安(中国)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2月)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民安(中国)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某一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则自其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某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依本合同规定对某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其相应的最高限额,则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向其给付保险金累计达最高限额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四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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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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