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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本单证(21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我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效能,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保险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深圳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机构经深圳保监局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 深圳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交叉销售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五条 深圳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两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00万以上,且开业达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实现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
(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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