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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4页).DOC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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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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