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增进学生福利、促进社会安全,并谋减轻学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时家庭所受经济上之负担,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
第三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之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学生团体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事故者:
一、死亡。
二、因疾病致残废,或需要住院治疗者。
三、遭遇意外事故致残废,或需要诊疗者。
第四条 本市市立各级学校及经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学校暨补习学校、进修学校(以下简称各级学校)之学生均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并以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各级学校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学籍资料所载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长为受益人。
年满六十五岁之学生,应提经保险人指定之医疗机构出具之健康检查报告,作为保险人决定纳保与否之参考。
本保险之采购事宜,由教育局依政府采购法之相关规定办理之。
第五条 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之死亡保险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第五条之一 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市政府另发给慰问金新台币十万 元;致残废时,另发给保险理赔金额十分之一之慰问金。
前项慰问金由教育局编列预算支应。
第六条 本保险应缴之保险费,由市政府负担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计算),市政府负担之保险费,依照学生人数分第一学期及第二学期二次拨交保险人;其余由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负担并分二次缴纳,于每学期注册时缴纳。但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为低收入户者,应由学校审核其有关证明文件,造具名册送保险人汇计,函送市政府依规定予以补助。
前项被保险人应负担之保险费,由教育局依招标结果公告之。
第七条 本保险有效期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参加本保险之学生,注册缴纳保险费在八月一日以后者,保险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应届毕业生保险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1章-概览引言1.1本指引是根据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7条及第41章《保险业条例》第133条公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1.2本指引内的用语及简称应参照本指引词彙表所载定义诠释。其他词语或词组的诠释则应遵照《打击洗钱条例》或《保险业条例》所载释义(如...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4-15第一条中华民国保险代理人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公会)为促进会员公司资讯业务与相关资讯资产之安全,发扬自律精神,防范资讯处理作业过程发生影响资讯及系统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之安全事件,确保本公会所属会员公司资讯处理作业能安全有效地运作,特订定本自律规范以为遵循。第二条前条所称资讯资产係包含软体、硬体...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3-2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及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并于公开资讯观测站或公司网站揭露,爰参照「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相关规定,订定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第二条 本公司除重视资本适足性、资产品质、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资产流动性及风险敏感性外, 应遵循下列...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3-1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并促进本公司之健全发展,特依据「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订定本守则,以资遵循。第二条 本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视资本适足性、资产品质、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资产流动性及风险敏感性外,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遵循法令并健全内部管理。二、保障股东权益。...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3-11(依据)一、本实务守则係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1年10月27日金管检保字第11106101871号令办理。(目的)二、保险业实施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係透过风险评估之方法,审慎评估稽核范畴内各个受查主体之风险,并依据评估结果决定稽核任务之查核重点、范围、方法、稽核程序及查核频率,将稽核资源做最有...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3-0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实践永续发展,并促进经济、环境及社会之进步,以达永续发展之目标,爰参照「上市上柜公司永续发展实务守则」订定本守则,以管理本公司对经济、环境及社会风险与影响。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对象及范围包括本公司总分支机构之整体营运活动。本公司于从事企业经营之同时,积极实践永续发展,以符合...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4-03-06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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