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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DOC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指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之保险经纪人。
第三条
经纪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第四条
经纪人分财产保险经纪人及人身保险经纪人。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经纪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    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保险经纪人考试及格者。
二、    前曾应主管机关举办之经纪人资格测验合格者。
三、    曾领有经纪人执业证书并执业有案者。
具备前项第三款资格者,以执行同类业务为限。
第六条
兼有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或公证人资格者,仅得择一申领执业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领经纪人执业证书,或充任经纪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一、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二、    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三、    曾犯侵占、诈欺、背信、伪造文书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
四、    违反保险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管理外汇条例、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确定,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三年。
五、    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
六、    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三年,或调协未履行。
七、    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三年。
八、    曾违反保险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换,或受罚锾处分尚未逾三年。
九、    最近三年内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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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09-04-06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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