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批注条款适用于本公司民国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后生效之人寿保险及伤害保险契约。
本批注条款构成本契(附)约之一部份,本契(附)约与本批注条款牴触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条: 订立本契(附)约时,以未满十四足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不论其给付方式或名目),均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第三条: 以未满十四足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于民国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后所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额总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过财政部所定之丧葬费用额度上限(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不得逾新台币一百万元;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合并上开金额则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其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部分之已缴保险费。
第四条: 前条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丧葬费用保险金额合计超过前条所定之限额者,本公司于所承保之丧葬费用金额范围内,依各要保书所载之要保时间先后,依约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至财政部所订定之丧葬费用额度上限(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不得逾新台币一百万元;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合并上开金额则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为止。
前项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险公司之保险契约要保时间相同或无法区分其要保时间之先后者,各该保险公司应依其丧葬费用保险金额与扣除要保时间在先之保险公司应理赔之金额后所余限额比例分担其责任。
第一章 承保事项第一条 承保范围本保险契约之承保范围分为下列甲式、乙式、丙式三种,被保险人应自三者选择其中之一,一经选定,其馀之内容即无适用。甲式:被保险人储放于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营业处所内之受託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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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于投保本公司电子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 投保本「 约定折旧率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于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主保险契约承保标的物于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之实际现金价值低于取得成本 %者,以保险标的物取得成本之 %为赔偿基础。第二条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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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受害人或请求权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保险金额)经保险契约之约定,应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悉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项下之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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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第二条 用词定义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一、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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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电子设备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之电子设备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电子设备中之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第一条电子设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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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批注条款之订定及构成本「 保单融资批注条款」(以下简称本批注条款) ,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批注于经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以下简称为本契约)。前项所称「要保人」,係指本契约之要保人,且与本契约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之险种如附表。本批注条款批注于本契约上,并构成本契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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